導語:Louis Vuitton品牌母公司法國奢侈品集團Louis Vuitton Moet Hennessy 名稱縮寫“LVMH”被國內(nèi)某企業(yè)注冊成煮飯鍋等烹飪工具商標,該集團將核準商標注冊的商評委訴至法院。
LVMH商標遭搶注 告贏商評委
法院審理后認為,兩家公司的商標均為外文“LVMH”,無具體含義,且字體相同,應判定為相同標識。在使用商標的商品方面,也應判定為類似商品。新元公司申請與LVMH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,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。
Louis Vuitton品牌母公司法國奢侈品集團Louis Vuitton Mo?t Hennessy 名稱縮寫“LVMH”被國內(nèi)某企業(yè)注冊成煮飯鍋等烹飪工具商標,該集團將核準商標注冊的商評委訴至法院。
一中院一審判決商評委撤銷核準LVMH注冊成廚具用品的裁定,LVMH集團維權(quán)勝訴。
“LVMH”商標的侵權(quán)糾紛源于2002年4月10日。當時香港的新元企業(yè)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商標“LVMH”,用于成套烹飪鍋等烹飪廚具商品上。經(jīng)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審核,于2003年9月14日作出初步審定公告。
但在2001年10月17日,LVMH集團在法國注冊LVMH商標,核定使用多個類別商品,其中包括“貴重金屬及其合金以及貴重金屬制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,金銀制品(餐具刀、叉和勺除外)”等商品。
當該集團看到商標局發(fā)出的初審公告,便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。商標局審理后,仍舊裁定對新元公司申請的LVMH商標予以核準注冊。LVMH不服,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。
2010年,商評委作出復審裁定,認為新元公司的商標與LVMH的商標并未構(gòu)成法律所禁止的近似商標。此外,LVMH也無法證明,該商標已成為我國公眾熟知并享有較高聲譽的馳名商標,遂駁回LVMH的申請。
LVMH認為,新元公司的LVMH商標是對該公司馳名商標的復制、模仿,侵犯了該公司在先商號權(quán),違反了《商標法》的規(guī)定。因此向法院起訴商評委,請求撤銷商評委的裁定,判令該委重新作出裁定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兩家公司的商標均為外文“LVMH”,無具體含義,且字體相同,應判定為相同標識。在使用商標的商品方面,也應判定為類似商品。新元公司申請與LVMH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,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。
法院認為商評委作出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(jù)不足,判決撤銷該裁定,并要求商評委就LVMH提出的異議重新作出裁定。